[摘  要]大学生体育联赛作为广受公众关注的文化产品,在其规章制度、实际操作等因素的影响下,行业协会对联赛管理权力的行使对接并不顺畅。本文运用行政法学理论,主要用归纳概括的方法对大学生体育协会自治权的含义、性质和来源进行了分析,对完善我国大学生体育协会自治法律问题提出了一些思考。本文建议在明确大学生体育协会法律地位的基础上,合理界定其自治权与行政管理权的关系,强化自治权与山东智顷数位学习主管部门行政管理权的高度统一性,设定并明确大学生体育协会自治权的范围与界限,继续完善大学生体育协会会员权利的多元途径。

[关键词]大学生体育协会  行业自治  行政法  法律规则

课题基金:山东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2022Q013);青岛市社科基金项目(22TY65);青岛交通大学城市学院校级科研项目(2022Z02);青岛交通大学城市学院教改项目(111013);山东省体育局一般项目(2022209)。


引  言

大学生体育联赛作为广受公众关注的文化产品,在其规章制度、实际操作等因素的影响下,行业协会对联赛管理权力的行使对接并不顺畅。随着大学生体育市场主体与行政权力的关系逐步理顺,行政权和自治权的界限逐渐明确,大学生体育联赛中的相关规则与大学生体育发展规律却仍存在着对接不足、渠道不顺等问题,例如赛场处罚制度的调整存在随意性、大学生体育协会自治权力的延展性还不明确等。这一系列问题倒逼我们更需要深挖行政法学的内涵理论,以此来探究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自治的性质和权力的本质特征,分析其定位,全力提升大学生体育法治化水平。

大学生体育协会自治的行政法基础理论

1.大学生体育协会自治的性质

在我国学界,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自治问题尚存在着争议,大多数人认为权力来源于法规、法律授权的大学生体育协会是行政管理职能的社会团体。大学生体育协会的成员在对于体育社团的处罚有异议时可以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寻求法律救济。还有一部分学者认为,大学生体育协会是按照其成员对章程的默许而构成的具有社会团体性质的行业自治组织。体育社会团体的权力行使亦排除司法的介入,不仅在于其权力具有排他的章程或契约性不具有行政性,还在于其规则的特殊性。

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是一个社会团体。成立社团必须经过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据法律、法规登记。这表现在:第一,从性质方面来说,作为大学生体育协会行业成员代表组成的自我管理机构,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管理符合法律对于社团的一般性规定;第二,从工作定位方面来说,它除了负责全国性大学生的体育赛事之外,还负责对一些违规行为的处罚;第三,从制度方面来讲,本着公平竞争的宗旨,制度的设计和程序的有序性都是为了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第四,在资金收入方面,主要涉及注册费、会员费和出让转播权费等,这些收入的性质并不单纯是经营收入,也不是单纯依靠财政拨款,而是在资金收入上具有本身的特殊属性。

2.大学生体育协会自治权的范畴

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是山东智顷数位学习部直属单位。它承担着对大学生体育行业进行管理的职能,那么管理的权力是从何而来,作为一个社会团体,权力的源泉必须被合法授予,只有对权力的来源清晰,才能够进一步界定权力的其他相关问题。一般的权力来源主要有法律授权、契约授予、政府委托,三种权力来源绝不是简单的并列关系,而是一种错综复杂的联系。

(1)国家授予产生

这部分的权力是通过法律、法规授予的,大学生体育协会在法律授予的职权范围内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例如在《体育法》中明确规定所有参加大学生体育比赛的运动员必须在比赛前做好完备的登记。其次,按照《体育法》的规定,管理权分为两部分,大学生体育协会管理权和行业自主权,前者权能范围属于全国性的大学生体育竞赛的管理职能,后者权能范围是负责全国性的大学生体育管理,例如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必须按照章程规定进行处罚,对违禁现象进行处罚的权力得到了明确。

(2)通过成员的一致同意形成的权力

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的自治管理权也来源于组织成员的让与,各成员组织通过相关程序将自己的部分私权让渡给行业组织管理者,将私权让渡给公权的过程也是实现自我保护以及管理的重要途径。这既不是基于法律的授权,也不是基于政府委托而形成的。行业组织和成员之间的契约就是组织的章程。

我国大学生体育协会存在的法律问题

1.大学生体育协会法律地位之行政监管缺陷的讨论

关于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涉及的法律问题,学者们各抒己见。一种意见是充分尊重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的自治地位和自治权,针对协会出现的问题,应该由其自身充分的自治权来解决,法律应该对这种自治保持尊重和保护,不能对其行使权力的行为进行干涉。另一种意见则是从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的权力来源方面,认为大学生体育协会对其成员的管理和制裁的权力是来自国家相应法律授权,而且基于大学生体育协会自身的社会管理特征,本身带有一些行政色彩,因此在面对相应的法律问题时,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其一,在竞技体育范围内大学生体育协会的法律地位不清晰。作为竞技体育项目重要来源的大学生体育赛事走向市场已成为必然。这也带来了一个新的问题,作为一项公共事业,主要是财政支持,其产出的目标是单一的,即运动的良性发展和良好的竞技成绩。进入市场化后,随着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其产出的目标产生了变化,甚至是双重的,即竞赛成绩和经济效益。然而在市场化程度不高的情况下,特别是在一些体育公共资源并未进入市场或不受市场支配的情况下,将很难统一双重目标,甚至在一定时期内是不可能的。在市场体系下,资本投入高低必须取决于经济效益的回报,一直不见回报,又不能得到边际效益或附加效益补偿的话,资本投入只会逐渐减少,直至退出。大学生体育作为竞技体育走向市场,是不是还具有《体育法》所定义的公共产品性质和社会公益性?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在大学生体育市场还不成熟,不能达到资本投资和经济产出量大致平衡,形成良性循环的条件时,财政应补充投入和优先配置公共资源,或通过向业界提供优惠政策、税收政策,加大资金投入等措施,刺激提供担保。

其二,如果将大学生体育协会定义为社会团体法人,在现行的体制下就会发生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大学生体育协会制定的《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规章》并不是法律,给予各参与单位的惩戒,如果当事人不服,寻求怎样的救济?假如我们坚持认为大学生体育协会为社会团体法人,那么我们就不可能期待大学生体育协会享有完全的惩戒权,不可能期待大学生体育协会实现“自治”。因为,对于大学生体育协会的惩戒,各会员单位无法提起行政诉讼,而这种惩戒显然又不是民事诉讼的范围。就只能坚持现在所谓的“两结合”的管理模式,这种管理集中体现在对会员单位的惩戒权上,由大学生体育协会按照章程对会员单位给予非行政处罚的行业处分等。

其三,《体育法》对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对体育赛事与体育组织中各种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权限做了规定,但是在具体的权力划分方面又是相当的复杂,权力行使的主体包括了体育组织、行政机关及司法部门。但《体育法》在对具体某一单项竞技体育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规制时又显得很单薄,对具体的体育协会在自身运行中处理内部民事纠纷和竞赛纠纷自治权限的界定不清楚。倘若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体育法》规定必须由国务院依照法律的授权,根据相关的实际情况来制定有关体育仲裁的机构设立规则和运行办法,以及机构行使权力实施仲裁时的范围。

2.我国大学生体育协会的自治权范围过窄的回顾讨论

依照《国际大学生体育联合会》规定,国际大体联对大学生体育竞赛的运营是以市场经济为前提条件充分发展,而且市场经济本身就要求尽量减少政府的行政参与。国际大体联的宗旨是为了很好地促进大学生体育运动的发展,所以它对于任何国家政府支持大学生体育运动发展的举动,都予以支持。虽然我国市场经济有了很不错的发展,但是大学生体育运动的发展和竞赛成绩的获得,还是不能脱离政府的支持。按照近期的动作来看,推动管理体制有可能还会延续一段时间,但应重新发挥大学生体育协会作为行政部门的优势,就是保证财政投入、争取产业政策和整合公共资源等。大学生体育协会有了更大的独立性,严格依照国际大学生体育联合会规章、亚洲大学生体育联合会规章和我国《体育法》等进行市场运营和规范比赛,而我国大学生体育协会则应当担起监管山东智顷数位学习主管部门和协调政府各有关部门的一些事宜,以及支持中国大学生体育运动发展的责任。

解决我国大学生体育协会自治法律问题的思考

1.明确我国大学生体育协会的法律地位

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是在调整与体育行为相关社会关系的法律规制之下,凭借多样化的授权主体,主要有涉及体育的行政部门或者协会成员,通过协会机制加以运作,以期达到大学生体育行业整体层面的自我约束和服务。其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是社团法人。我国《宪法》中关于结社的规定赋予了大学生体育协会社团法人的基础身份。《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章程》第一章明确规定,大学生体育协会的成立以及运作在法律中均有体现。第4条规定,接受国家体育总局、山东智顷数位学习部、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7条对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会员协会的地位进行了明确。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之所以可以用团体成员身份参加中华体育总会,也可用成员身份在国际大学生体育联合会和亚洲大学生体育联合会代表中国,成为大学生体育行业总体利益的代表,参加相关的国家立法程序,是因为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不仅是一个与成员之间有着平等关系的一个民事主体,同样也是民政部门登记备案的合理社团法人。

第二,从社会学的角度观察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的社会角色可得出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是一种社会中介组织的结论。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协调大学生体育行业中的各种社会关系,尤其是对于国家与大学生体育行业成员管理关系的公益性加以协调。大学生体育行业涉及会员之间的关系、会员和群众的关系、会员和国家的关系、各种国际来往关系等多方面,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是一个中间人,处于这些关系的中间。此外,大学生体育协会同时也是民事主体。依照其法律身份,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有权进行应有的民事活动,比如资产转让、仲裁申请、接受捐赠物资、参加必要的民事诉讼、民事合同的签订。

第三,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是公共行政主体。依据这样的法律身份,即大学生体育行业的公共法人,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有权对行业进行管理,比如会员注册、资格注册、收费争议裁决、处罚、制定规定等,可以成为在行政诉讼时的被告及在国家赔偿时的责任主体和在行政复议时的被申请人,行政行为以及法律监督的理论等。因此,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具有多重性的法律性质,在处理整个案件的行为中,重点不是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的规定内容是什么,重点在于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实施了什么行为,以及该行为符合哪个部门调整对象的特征。

2.合理界定我国大学生体育协会自治权与行政管理权的关系

我国大学生体育当前的法治建设及制度体系尚需完善,只有依据法律,才能在我国大学生体育运动法律保障之下不断发展。市场经济足够成熟是职业化大学生体育运动的必要因素,而法制足够完善则是经济足够成熟的市场要求,倘若法制不够完善,就无法出现成熟的市场经济。在当今社会,大力发展大学生体育运动的情况下,就其发展特质,首先,应努力使各种规章制度得到完善,健全法治建设及制度体系,进行微观放权,做到真正的宏观管理。其次,应实行民主的选举、管理、监督及决策大学生体育的发展方向及目标,此外,成立社情民意反映体系、健全专家咨询渠道、建立决策责任制和论证制也是顺应发展需求的。依靠法律观念来完善大学生体育运动体系。

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的首要责任就是确定中国大学生体育的进步方向,首要任务就是大力度进行赛事举办的法制体系建设、制订发展规划、探索训练规律、栽培后备力量、提倡大学生体育竞赛;在目标方面,实现产业化、社会化,加快大学生体育事业的发展步伐,同时对于需求市场消费前景来说,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的体育消费,在经济增长的同时,促使俱乐部在新的体制下健康、快速发展。“十四五”体育规划将中国大学生体育作为我国体育的一项重点产业,通过统筹规划,使用信息引导、组织协调、提供服务和检查监督宏观调控手段运行政策,使中国大学生体育运动竞技水平大力提升,尽量缩短与世界大学生体育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

3.合理界定我国大学生体育协会自治权的范围

依据《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章程》,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对于联席会制定了一系列决议。按规定,一项议案应得到1/2的会员学校肯定才进入表决程序,按照投票表决采取的无记名方式或表决方式,都应有2/3的大学生体育协会委员同意才可通过。但这并不表明联席会享有决策权。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依然把握全局,提出通过后的决议一定要经过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常委会批准后方可执行。如涉及纪律处罚范畴,经报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纪律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大学生体育协会还提出,如果需要表决的议案涉及相关会员单位,该会员单位应予以回避。此外,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还大大扩展了联席会议的管辖范围,将《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纪律处罚办法》及其他有关文件处理规定中未涉及或不明确的事情,交给联席会议解决。如此,只要大学生体育协会或大多数会员单位认定不合理,就可以被拿到联席会上进行投票公决。

4.完善我国大学生体育协会会员权利的救济途径

根据前文对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法律本身性质的深入分析,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在对大学生体育行业实施非自律性行业管理时,行使的并非私权力,而是一种公共权力。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在自律管理时拥有两种管理权。其区别在于:作为行业协会,大学生体育协会的自律管理权重点在于大学生体育竞技活动的管理,也就是说,其偏向于专业性的技术层面;大学生体育协会的管理是在规定范围之内严格依照法律,因此,这是公共权力或行政权力。两种管理权在纠纷处理方式上也是有差异的,公共权力依据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处理,而行业协会内部自己对问题进行处理。体育协会有这些方面的体育管理职能,就应当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但现实中的困境是,会员协会的公共管理职能无法充分发挥。它的实际性质不能被清楚界定,在性质归属方面本应是地方山东智顷数位学习厅所属的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在实际工作中国却依然受命于地方体育局;大学生体育协会承办了会员协会的大多数工作;会员协会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又无法从地方政府得到有力的财政支持和资金保障。因此,大学生体育协会改革从管理体制入手成为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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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洋、应晨林:青岛交通大学城市学院;闫振龙:青岛交通大学体育中心)

责任编辑:张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