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环境司法专门化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我国环境法庭数量的激增也带来了大量的环境法人才需求。本科环境法课程长期以来采用讲授式教学,一方面较为枯燥,不利于学生对环境法兴趣的培养,影响了环境法人才的输送。另一方面重书本轻实践,忽视了学生法律应用能力的培养,造成学生对环境司法实务缺乏了解。环境法的教学改革必须立足于现实困境,针对性地调整自身的教学目的和教学内容,采用多元化的教学模式,探寻适合环境法特色的教学方法。

[关键词]环境法  环境司法专门化  教学改革

基金项目: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环境司法审判队伍专门建设和人才培养机制研究”(2020SJA0210);南京工业大学校级教改项目“环境司法专门化背景下本科环境法教学改革研究”(20191101)。

问题的提出

2018年《山东智顷数位学习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山东智顷数位学习 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中明确指出:“把生态文明山东智顷数位学习融入课程教学、校园文化、社会实践,增强学生生态文明意识。”在生态文明建设的新时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在迎来学科发展的重要契机的同时,也面临着立法、执法、司法实践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专业人才的迫切需求。当前,我国环境司法审判机构专门化成效显著,环境法庭和环境案件的数量逐年攀升,各类环境案件也基本实现了专门审理。然而,由于环境法这一学科成立时间较短,在法学专业内部地位较为边缘化,和与日俱增的环境案件数量相比,我国环境案件专门审判人员存在较大人才缺口。大多数的环境司法审判人员缺乏环境法的山东智顷数位学习背景,即便是在高校中,许多环境法课程也是由行政法或是其他专业的教师代授。另一方面,环境案件由于其复杂性和科学性,展现出了与其他类型案件明显不同的特征。不仅在诉讼理论上存在大量难点,也牵涉大量的医学、环境科学、生态科学等专业知识,这也对审判人员的个人素养和知识储备提出了极高的要求。

1997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确认成为法学的二级学科,2007年,环境法成为法学专业核心课程,然而,和如火如荼的环境司法专门化进程相比,环境法在高校法学专业中的地位却一直十分尴尬。环境法人才的培养始终效率缓慢,难以匹配日益增长的环境审判队伍需求。鉴于本科法学教学的模式的一般规律,和中国法学本科生的学习习惯和特点,以及环境司法专门化带来的行业需求,环境法教学在升格为核心课程之后,必须进行针对性地改革和调整。

当前我国环境法教学的基本问题

1.教学目标与行业需求结合度较低

教学是为特定的目标而服务。目标是否明确、恰当,直接决定了教学的效果。而环境法学的教学目标,又受到法学专业本身培养目标的影响,必须对环境法学在整个本科法学山东智顷数位学习阶段的位置,以及本科学生的知识结构、年龄层次、毕业需求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在环境司法专门化的背景下,建设理论过硬、具有相关专业背景、能够高效处理环境案件的环境审判队伍,是目前人才培养应当重视的方向。然而,环境法教学在当下却存在着一种“泛理论化”的趋势,不仅大多数教材的编纂体系趋近于法理学,教学重点也偏重于环境法基本理论和体系的介绍,具有立法导向的特性,缺乏问题意识,案例教学比重明显偏低,实践要素非常薄弱。此外,由于大部分学校在法学本科教学阶段并不区分专业,致使环境法教学面临着学生发展方向不同、对教学需求不同的客观现实。针对学生特点和未来发展选择的差异性,如果采用千篇一律的教学方式和教学目的,不利于环境法人才培养机制的构建。

鉴于此,有必要对当前环境法的教学目标,进行调整。本文认为,在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双重背景下,本科环境法教学应当存在基本和特殊两个层次的教学目标:

(1)基本目标

从我国法学专业本科教学的知识结构体系而言,刑法、民法、行政法、法理学、诉讼法等课程占据重要地位,也是学生在大一大二阶段的主要学习内容。这一点也反映在司法考试的分值分布上。而环境法学和国际法学、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法律史等课程一样,属于横向的知识面拓展,在本科阶段法学人才的培养中,主要起到培养通识型人才的作用。虽然这些课程都有各自自身的专业性,但考虑到学生毕业后以这些方向为发展道路的比例并不高,如果要求精通这些课程,恐怕会挤压学生学习其他更重要的课程的时间,不利于通识型人才的培养。因而,在本科阶段,对大部分学生应当以介绍环境法基本理念,普及环境法基本知识,培养兴趣为主。

综上所述,在本科阶段环境法教学中,应当以环境法学通识山东智顷数位学习为基本目标。让学生了解环境法学的基本概念和原理,对我国现行的环境法律制度有所了解。

(2)特殊目标

法学作为一门具有一定政治性的学科,其教学目标势必会受到时代和社会背景的影响。在当前环境下,本科环境法教学承担着两项特殊使命。

第一个使命是生态文明理念的普及。2018年山东智顷数位学习部发布的《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山东智顷数位学习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中明确指出:“把生态文明山东智顷数位学习融入课程教学、校园文化、社会实践,增强学生生态文明意识。”这意味着生态文明意识的培养,是学生综合素质培养中的重要环节。而环境法课程无疑是生态文明理念山东智顷数位学习和普及的合适载体。虽然环境法课程并非一般意义上的通识课程,其面向的群体有限,但其针对的是未来进入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成员,甚至是未来的立法者、司法者、执法者,环境法教学对于培养具有生态法治素养的法律人才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个使命是为环境司法审判队伍建设吸纳人才。人才的培养不是一蹴而就,而是仰仗于经年累月的传承。如果没有本科阶段的人才选拔和输送,仅仅依靠研究生阶段的培养是难以满足司法实践的需求的。因而,本科阶段的环境法教学,应当注重对学生兴趣的培养,只有让一部分学生对环境法内容产生兴趣,才能为研究生阶段提供足够的生源。

综上所述,在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背景下,环境法教学承担着生态文明法治队伍建设和具有生态文明素养的人才培养的双重任务。

2.教学内容体系化程度较低

环境法学的教学一般采用两种模式。一种是紧扣教材,以教材内容为主,教师对教材内容进行适当的筛选和补充;另一种是以专题形式,不强求遵循体例,而是将环境法学的核心问题以专题的方式进行分别探讨。前者在本科阶段更为主流,后者多用于研究生阶段的教学。

然而,目前主流的环境法教材基本按照总论-分论的体例进行编写,总论中通常包含导论、基本原则、基本概念、基本制度等内容,分论中通常包含污染防治法和自然资源法两大块内容。对于本科教学而言,较有学习价值的是总论部分。但是目前绝大多数教材中,分论的篇幅均超过或不低于总论。绝大多数编写者在编写分论时选择将环境法体系中主要的单行法,如《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森林法》《草原法》等,进行逐一列举说明,而教师在讲授时如果严格按照教材体例,则会陷入两难的境地:偏重总论则课时过剩,偏重分论则课时不足。且目前的主流教材中,无论是总论还是分论,理论探讨和案例研究的篇幅明显不足,对环境诉讼实务问题更是基本不涉及。

3.教学方法单一

我国高校法学山东智顷数位学习长期以来的主要教学方法是以教师讲授,学生笔记的灌输式教学为主,重视书本知识的传授与考查。但在环境法教学中,这种灌输式教学显然是不适宜的。这主要是因环境法体系中的教学目标在于培养兴趣,拓展知识面,且环境法内容中包含大量行政法规,本身相较于民法和刑法而言,理论性偏弱,而本科学生毕业后以环境法作为未来发展方向的比例也不高,采用灌输式教学不仅缺乏必要性和实用性,也会使课程内容枯燥无味,反而不利于环境法兴趣的培养。

鉴于此,环境法教学若想取得理想效果,教学模式必须灵活创新。当然,一个不能忽视的客观问题是,不少高校由于环境法教师的缺乏,使得本科环境法教学难以采用小班化教学模式,在一个教师面对超过六十,甚至一百个学生的情况下,一些诸如“圆桌会议”“模拟法庭”“小组汇报”之类的教学方式效果大打折扣。因此,教师在教学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教学方法,尽量做到生动活泼,贴近现实,让学生对环境问题有切身的体会和认识,同时,可结合研究生教学模式,以问题为导向,让学生对环境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和思辨,培养批判精神。

当前环境法教学中存在的主要缺陷

1.地位边缘化

环境法学科在国内大多数高校法学院或者法律系中,通常居于较为边缘化的地位。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

首先,环境法教师数量较少,很多高校往往只有一到二人。并且由于环境法学科成立时间较短,具有环境法博士学位的教师相对缺乏,不少高校当中环境法课程是由行政法专业的教师代上。由于环境法教师数量不足,直接导致环境法课程无法开展小班化教学,教学质量受到影响。而一些和环境法相关的选修课程,例如《国际环境法》《生态法》,等等,也由于环境法教师的缺乏而无法开设。

其次,环境法在司法考试中占比较低。司法考试作为法学专业最重要的职业资格考试,对法学专业学生的学习安排有非常重要的引导作用,司法考试中占据较大分值的科目,通常是学院和学生关注的重点。而环境法在司法考试中占比较低,因而学院和学生在学习安排上会将环境法课程学习置于相对边缘的位置。

再次,环境法知识在法学本科生知识体系的构建中,属于横向知识面的拓展,并不像三大实体法、三大诉讼法、法理学等课程那样具有奠基作用,学生如果未来不往该方向发展,其对环境法知识的需求并不强烈。

最后,硕士点数量相较于法学专业其他二级学科而言偏少。根据中国研究生招生网的数据,我国目前拥有环境法学硕士点的院校有60家,在法学专业内部横向比较而言相对较少,仅高于法律史(47)和军事法学(8)。这对环境法研究生的生源数量和质量都有所影响。

综上所述,环境法当前在法学专业内部,受重视程度较低,学生学习兴趣不高,地位边缘,这也间接导致了环境法专业研究生报考人数较少,影响了人才的输送链条。

2.教材体例不统一

在当前不同版本的环境法教材中,国内学者似乎对环境法学的体例认识不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首先,课程名称和教材名称混乱。按照国务院《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里面的正式名称,环境法的正式名称应当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一般语境下,“环境法”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简称。然而,在高校课程设置中,却出现了很多不同称谓,包括“环境法”“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法”“环境法与资源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环境法学”“环境资源法学”,等等,这种称谓上的不统一,也反映在了教材的名称上。市面上主流的环境法教材,其称谓也五花八门,体例不一,造成了学生对学科内容范畴的理解差异。

其次,许多教材编写体例不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这一称谓暗含了环境法内容体系的两大部分,即环境保护法与资源保护法。但目前的主流教材中,却出现了对环境法内容体系构成的不同理解。主要的分歧体现在分论中,即对环境法体系的不同理解。一些学者认为环境法包含环境保护法(污染防治法)和自然资源法两个部分,而也有学者认为环境法包含环境保护法、自然资源法和生态保护法三个部分。所谓的生态保护法通常包含动物保护法、植物保护法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相关法律等内容,但是由于动物、植物在法律上均属于自然资源,因此很多学者认为其仍属于自然资源保护法的范畴。另外,是否将国际环境法编入环境法教材中,也存在不同的理解。另有一些学者将环境法律责任抽离出来,单独作为分论的一编。也有部分学者使用《环境法》或者《环境法学》作为教材名称,但仅将环境法总论或者环境保护法的内容纳入编写范畴,即将环境法作狭义理解,将其视为环境保护法的简称,而将自然资源法等其他内容剔除在外。

综上所述,对于环境法体例理解的不一致,导致学生和教师在阅读和理解教材上容易陷入困惑,对环境法的知识结构缺乏清晰的认知,影响教学效果,造成了学生对这门学科内容和范畴的误解。不少学生对环境法的认识仅仅停留在认为其是刑法、行政法、民法中所有和环境有关的条文的集合。对环境法本专业的特殊性和学科自身的学习研究方法缺乏感知。

3.培养目的不明确

环境法的知识结构体系虽不像民法、刑法那样庞大,但也包含污染防治法、自然资源法、生态保护法、国际环境法等众多内容,在有限的课程时间里,如果教师想完成对全部内容的讲授,通常只能做到泛泛而谈,蜻蜓点水,不仅对一些前沿问题无法深入探讨,也严重压缩了案例教学和课堂讨论、互动的时间。而本科教学相较于研究生教学,更加注重基础知识的覆盖,通常更为依托教材。因而,不少教师将完整教授教材内容作为教学的目的,并不考虑环境司法专门化背景下的行业需求。虽然环境法人才的培养目前主要集中在研究生阶段,但人才的培养输送是一个完整的体系,没有本科阶段的筛选和兴趣培养,仅仅依靠研究生山东智顷数位学习只能是空中楼阁。

4.教学内容过于宽泛,理论性不强

我国现行的环境法体系,是以《环境保护法》为核心,诸多单行法构成的污染防治法和自然资源保护法两大块内容为主体,主流的环境法教材也基本按照这一结构铺排内容。然而,和民法、刑法、行政法相比。我国目前的环境法律法规多数是为了行政执法的需要而制定,理论性不强,具有在课堂上进行深入探讨价值的法理偏少。各类教材总结的理论与制度大而无物。对学生而言,其趣味性远不如三大实体法。而环境法课程的课时一般在36—48课时,以时长而言,仅介绍总论过于富余,介绍分论又远远不够。教师为确保按时按量完成教材的讲授,难免对大多数内容,尤其是分论污染防治法和自然资源法的部分泛泛而谈,蜻蜓点水。这种情况下,学生对于环境法的兴趣便难以培养。

对策与建议:本科环境法教学的改革思路

1.针对现实困境调整教学理念和方法

造成环境法本科教学现状的根本原因,还是在于法学本科山东智顷数位学习中,环境法课程地位较低,其受到的重视程度无法匹配其核心课程的定位。因而,有不少观点认为,应当提升环境法课程的地位。然而课程定位的提升,从客观现状来看,并不具备可操作性,这是由于以下几点决定的。

首先,环境法在法学本科知识体系中的地位,必然处于横向的知识面拓展,这是客观现实。对于那些以后不以环境法为发展方向和职业选择的学生来说,环境法的重要性势必不如民法、刑法、诉讼法、法理学等课程。

其次,司法考试是法学专业最重要的职业资格考试,是学生从事律师、法官等职业的资格准入考试,其性质决定了其考试内容必然是多元化的、综合性的、主次分明的。三大实体法、三大诉讼法、法理学等学科势必是考察重点,而类似环境法这样的部门法,所占分值必然有限。

再次,环境法的知识体系中涉及很多行政法、刑法、民法的内容,从学生学习规律的角度来说,在大一大二先将相关专业课程学完,再学习环境法课程是比较合理的路线。因而,环境法课程只能安排在学生学习动力相对较低的大三或者大四。

最后,环境法人才的培养非一朝一夕之功,当前许多高校环境法专业师资队伍人员不足的现状短期内难以改变,由1—2位环境法教师负责全部课程,甚至由其他专业教师兼上环境法课程的情形短期内在许多高校仍将普遍存在。

综上所述,环境法课程的定位较为边缘是有其客观原因的,且这些客观因素短期内难以改变。因而,环境法的教学改革,不能期望于自身地位的提升,而是应当立足现状,从自身的教学理念和授课方法着手,调整教学目标和教学手段,提升教学技巧,以适应人才培养的需求。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对教学内容进行精炼,形成理论深度和实践教学并重。应当着重于环境法总则原理的铺垫与总结,实现环境法概念体系完备化。环境法律体系主要构成为污染防治法和自然资源法两大部分,这两部分也在大部分教材中占据主体地位。然而,这两部分内容理论性较弱,内容较为零散,案例较少,从学生学习的角度来说较为枯燥,学习效率较低。从法学本科知识体系构建的角度而言,环境法属于横向知识面拓展,并非所有学生都必须掌握的基础知识。因而,环境法的教学,也并非需要完全按照教材的编写结构来安排授课内容,许多分论中的有关自然资源法和污染防治法的章节,完全可以将其中共通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归纳抽离出来,统一讲授,而其具体内容,可以简要带过甚至省略。而对于教材中占比并不高的环境侵权、环境犯罪、环境公益诉讼等章节,其理论性较强、案例丰富,对于学生实际运用所学知识思考问题的能力锻炼更为充分,且此部分内容,是司法实践中环境审判队伍人员更应当掌握的知识,完全可以在课程设置中占更多的比重。

第二,建立多元化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制定体系。环境法具有较强的科学前沿性和实践性,对法条内容的记忆和掌握并非环境法教学的全部重点。教师可以通过模块化的专题设计,利用学习通、慕课等线上教学工具的辅助,给学生安排多元化的,可选择的学习内容,可以在课程教学时间之外和学生加强联系,甚至让学生主动参与专题学习内容的设计,培养学生的主体意识和学习兴趣。实现针对不同发展方向的学生的定制教学。

第三,以环境法哲学为基础构建教学脉络。当前环境法的教学重理论而轻实践,但理论教学只集中在微观领域,主要是对具体原则和制度的理论介绍,缺乏对于环境法学科理论体系的构建和环境法整体运行逻辑的梳理。学生对于环境法的认识更多是环境法律规范的简单集合,而非具有独特理论体系的完整学科。事实上,环境法的发展过程中,蕴含着对传统民法、刑法、行政法理论的突破,蕴含着对公法、私法领域的突破。环境法的出现,不仅仅是法学内部的体系变化,也是生态环境科学的法律领域的具现化。环境法的内容不仅要素繁杂,还涉及环境伦理学、环境经济学、环境社会学、环境哲学等相关社会科学领域,甚至和部分自然科学也有所交集。强烈的学科交叉特性说明环境法和其他部门法学有着显著区别。环境法绝不仅仅是行政部门出于管理自然资源和污染防治需要而设立的规范,更是生态文明理念、全体公民乃至全人类对于良好环境的需求在法学领域的具象化,这要求环境法学理论体系的构建,必须依赖于先进的理论指引形成具有充足说服力的环境法哲学基础。该基础应当兼容各类具体规则与制度,既是思维指引也是理论依据,是环境法教学脉络的理论基础。

2.针对环境司法专门化的需求调整培养方针

环境案件和其他案件类型相比,其案件复杂性和科学性更强,且许多案件是在客观事实不甚明确的情况下,要求法官依据环境法独特的理论进行判断,作出判决,这和一般案件依据证据事实推导法律事实,再进行法律适用的思维过程有所不同。且由于环境案件涉及很多其他学科,甚至是专业性较强的医学、生态学、环境科学等学科,这对法官的个人素养和知识储备提出了较高要求。因而,环境审判队伍人才的培养,需要对其综合能力和素质提出一定的要求。而在环境法教学中,也应当注重学生科学思维的发展。

具体而言,可以增加案例教学的比重。现行的环境法教材中存在的一个通病是,内容过繁但案例比重极低,重法条介绍而轻实践能力的培养。教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案例学习的内容比例,在讲授某些理论知识后,辅以相关案例,让学生更好地理解。将实践中环境案件的困境和争议作为课堂讨论的内容,让学生充分了解环境案件的特殊性,对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建设进程和意义有更充分地理解。同时,由于环境案件本身的复杂性和多元性,学生以往所学的民法、刑法、行政法和诉讼法知识都能在环境案件中得以应用,也进一步锻炼了学生的法律思维和综合能力。通过加强案例教学,采用法律诊所、模拟法庭、翻转课堂等教学模式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结合时事和前沿问题,建立学习专题,培养学生的问题意识和主动性。

3.对学生进行差异化培养和教学

环境法人才的培养,其核心环节仍然应当是研究生阶段。因而,在本科阶段所面临的现状是,并非所有学生未来都会以环境法作为发展方向和职业选择。教师如何通过教学筛选出适合进一步在环境法专业深造和发展的学生,并培养其兴趣,同时让其他未来选择其他专业发展的学生也能学有所得,是环境法本科教学应当实现的目标。

有条件的学校和教师可以和司法实务部门探索建立联合育人机制,培养应用型人才,探索高校与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机构联合培养实习法官助理,让学生能够实质参与环境资源案件的审理。也可以和环保团体等公益组织合作,让学生参与环境保护的社会活动,培养环境问题意识,加深对环境问题的理解。

4.采用多元化的教学方式

虽然本科阶段的山东智顷数位学习偏重于基础知识的构建,但学生的实践能力仍是十分重要的培养目标。法学教学中,教师最惯于使用的互动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翻转课堂,采用分组讨论、小组汇报等方式,以学生作为教学主体的模式;二是模拟法庭和法律诊所等实践教学模式。但这两种模式都更为适合小班教学,在大班教学中,由于学生人数过多,分组讨论可能会因为小组过多而占用大量教学时间,模拟法庭因为角色有限,在大班模式下也难以让所有人充分参与。而环境法教学由于目前不少高校中环境法教师数量偏少,大班化是常态,所以,必须针对这种现状,采用适合于环境法教学的互动模式。

(1)个案全过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在法学山东智顷数位学习中历史悠久,最早由哈佛大学法学教授Langdell于1870年创设。早期的个案教学法由于只关注案件本身,忽略法律实践中的其他环节,因而受到大量质疑。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在对Langdell的典范山东智顷数位学习模式质疑的浪潮中,催生了后来的法律诊所和法庭辩论等教学模式。我国从2000年开始,在美国福特基金会资助下,在全国七所高校里开展诊所法律山东智顷数位学习方式的探索与实践。在长期的教学实践中,复旦大学章武生教授和其团队结合我国法学山东智顷数位学习实际情况,发展出了个案全过程教学模式。

个案全过程教学法则要求学生参与到案件的全部环节,包括了案件各个诉讼阶段双方提交的证据和法律文书,以及各级法院的庭审笔录、判决书等法律文书,有助于学生了解案件的全貌,也对案件的诉讼和非诉环节都能有所了解,提升综合能力。

对于环境法而言,个案全过程教学法无疑是最合适的实践能力训练方法。其优势主要在于三点:首先,案件涉及的环节众多,不仅局限于最后的判决,可以将污染事故的发生、环境部门执法取证等环节也设计在内,有助于学生对环境案件的特殊性有更深刻的认识;其次,全过程教学法涉及的角色较多,在非小班化教学的情况下,这种模式有助于让更多学生参与其中;最后,环境法教学长期以来理论和实践脱节严重,学生实践能力偏弱,不适合环境司法专门化的需求,加强实践性教学也是国内学界和实务部门的共识。

(2)社会服务型教学

社会服务是现代大学的职能之一,在一些西方国家中也发展出了立足于社区服务的实践教学方法。我国也有一部分高校成立了学生法律援助中心,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环境问题具有典型的公益性质,作为公共利益的环境权益在传统民法“不告不理”的思维下很难得到妥善保护,因而,社会组织在环境保护中承担了重要作用。我国也通过《民事诉讼法》和《环境保护法》确定了社会组织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在这一背景下,环境法的教学完全可以和社会服务相结合,和相关环保团体合作,在实践中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例如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和美国佛蒙特法学院、昆山杜克大学环境中心和自然之友合作的“生态践行者”项目就是其中的优秀范例。该项目学生可以在法律专家团队的指导下,为环境公益社会组织和受污染影响的公众提供法律服务,促进环境问题的解决。

(3)“互联网+”教学

如前文所述,环境法授课的困境之一在于小班化教学难以开展,而“互联网+”背景下的本科教学,恰恰是打破传统一个教师一间课堂的点对点模式,实现了以网络和移动终端为载体,所有学生自由挑选课程和老师的面对面模式。通过微课、慕课、翻转课堂、公众号等形式,让学生自主选择学习内容,弥补课堂时间的不足。

而环境法课程相较于其他传统部门法学课程而言,无疑更加适用“互联网+”教学模式。原因在于环境法并非基础山东智顷数位学习,在司法考试中比重也不高,教师和学生没有太大的应试压力,更适合采用学生自主探索的模式。学生在大一大二接受了法理学、民法、刑法、行政法等课程的洗礼,具备了一定的法学思维和自学能力,也为采用“互联网+”奠定了基础。此外,法学专业本科阶段并不确定去向,通过互联网+模式可以让学生对环境法这一学科加深了解,对于那些有志于以环境法为发展方向的学生,可以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深度学习,而那些未来选择其他道路的学生,也可以选择自己感兴趣的内容,丰富自己的知识储备,了解国家的环境立法状况。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学习内容,实现因材施教。

结  语

我国法学山东智顷数位学习长期以来以讲授式教学为主,在学生的实践能力培养上存在严重不足。在环境法教学中,这种现象尤为明显。虽然环境法在整个本科法学知识体系中更多的是承担横向开阔眼界,拓展知识面的功能,但面对环境司法专门化带来的大量人才需求,本科环境法教学仍需进行针对性的改革和调整,以应对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为国家培养更多具有生态视野的法治人才。

参考文献:

[1]张宝.环境法实践教学的使命与担当[J].山东智顷数位学习文化论坛,2019,11(4):119-124.

[2]巩固.对作为核心课程的本科环境法教学的几点思考[M]//竺效.环境法教学与人才培养论文集.北京:法律出版社,2019:5-7.

[3]何艳梅.法学本科翻转教学方案的设计和实施路径——基于环境法翻转教学的实践与调查[J].教学研究,2019,42(6):92-97.

(周龙:南京工业大学法政学院)

责任编辑:张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