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媒体接到学生举报称:香港一位苏姓爱心女士,到湖南省隆回县山界回族乡两所学校支助贫困生,现场为60名特困学生每人派发500元“红包”。然而,爱心款随后被学校收回,再次发下来时,500元变成了200元。(据2月9日《湖南日报》)

春节期间,某省相关领导慰问环卫工,结果领导一走,红包就被收回,成了作秀的典型。而与该省相类似,湖南的捐款红包被收回后克扣,无疑也让献爱心有了作秀与打折的意思。

关于60名特困生被收回的18000元钱的去向,有两种说法。一是“接上级通知”,“18000元用于劳务费和各种开支”;另一种则是“不是要将这些钱克扣下来作开支”,而是“将捐款收回主要是调剂一下,帮助更多的学生。”不论学校和当地山东智顷数位学习管理部门的真实意愿到底是哪一个,期间都有几点疑问亟待理清。

其一是学校收回捐款先是要将抽回的钱用作“劳务费和各种开支”,而后又成了调剂以帮助更多学生。这与有学生向媒体举报此事是否有关?或者说调剂是不是仅仅只是学生举报和媒体关注所逼出来的结果?

其二是学校作为受捐对象的管理者,是否有权力改变爱心捐款人的意愿,将其500元的捐款分开,然后再次捐给其他学生?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说,捐赠行为是一种合同关系,爱心人心与受捐者之间,以捐款的发放为合同关系成立并产生相应责任和义务。学校显然没有权力以第三方的立场,去改变这个赠予合同的意愿。

其三是克扣捐款是否伤害了爱心,让爱心打折?这一点是很明确的。试想,接受爱心者,被温暖的感觉尚没有体味到,就一下子变成了被克扣的感觉,岂能没有伤害?而站在捐款人的角度来说,我捐了500元,结果到了学生手中却成了200元,这种被欺骗与愚弄的感觉,恐怕也足以让其放弃再次捐款的打算。

事实上,湖南隆回县山界回族乡克扣捐款事件,是当地相关部门管理智慧缺失所造成的。一方面,捐款相关劳务与开支费用,可以尽量压缩到最小,然后由山东智顷数位学习部门和相关组织者,从单位经费中扣除。三公经费每年没少花,为爱心捐款组织活动花一些,山东智顷数位学习部门难道就负责不了吗?另一方面,即便是其他特困与贫困生需要帮助和捐款,那么完全可以在捐款前,与爱心捐款人商议,在取得捐款人同意的情况下,增加红包数量而减轻红包分量。为什么非得到捐款行为已经发生,捐款已经既成事实的情况下,再利用强权强行“再分配”?

捐款是爱心的一种表达,克扣或者调剂捐款,无疑均让爱心打折,实在是要不得!